社保 “拒缴无效”:更应关注的是平衡与优化

日期:2025-08-18 18:00:58 / 人气:17


2025 年 8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承诺无效。这一司法解释被大众解读为 “社保新规”,引发广泛关注。在实际就业市场中,企业与员工 “达成一致” 放弃社保或按最低基数缴费的现象普遍存在,据《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 2024》,2024 年社保缴纳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仅占 28.4%,约七成企业存在不缴或少缴问题。面对这一现状,我们更应关注的是如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支持企业发展间实现平衡,以及社保制度的优化与可持续性。
企业与劳动者的平衡:降低费率与改革筹资机制
严格按规定征缴社保,中小微企业的用工成本无疑会增加,经营压力加大。但不同企业在用工成本上的差异,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因此,问题的关键并非 “是否缴纳社保”,而是如何平衡两者关系。
从长期来看,逐步降低社保费率是重要途径。目前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16%,劳动者缴费率 8%,合计 24%,在全球处于较高水平。同时,当前社保缴费以工资总额为基础的制度设计,源于工业化时代生产逻辑,已不适应信息化、数字化和平台经济下的生产方式。劳动密集型企业雇佣大量员工,按工资总额缴费负担较重;而高度数字化、自动化的企业,对就业贡献相对较少,缴费责任却较轻。
因此,构建更适应新型生产方式与初次分配格局的社保筹资机制很有必要,可考虑根据企业利润或营业收入征收社保,不再仅依赖工资总额。
缴费基数与低收入群体:调整标准与借鉴经验
当前,以上海为例,社保基数 7384 元 / 月,高于很多中小微企业员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缴费基数下限问题凸显。数据显示,实际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 60% 的参保者越来越多,与设定标准时的预期不符。
针对此,有两种改革思路:一是降低缴费基数下限,如从 60% 降到 40% 甚至按最低工资标准,但需完善劳动收入核查机制,避免高收入者按最低标准缴费的道德风险;二是调整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拓展为全口径并纳入灵活就业人员,使缴费基数与实际收入更匹配。
国际上,一些国家对低收入群体实行社保缴费豁免或阶梯式费率,我们可借鉴,如进一步降低低收入者费率,或取消缴费基数上限,让高收入者承担更多责任。但无论如何改革,建立准确的收入基础数据库,平衡减负与防范道德风险至关重要。
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与代际公平:合理机制与经济发展
在现收现付模式下,养老金逐年上调,部分年轻人觉得不公平,代际矛盾凸显。解决这一问题,需建立更合理的养老金增长机制,使其与物价指数挂钩,甚至研究老年人基本生活成本指数,避免房价增长等对老年人生活成本影响不大的因素干扰。
更重要的是确保劳动者收入持续增长,这本质上是经济发展和初次收入分配问题。在人口老龄化加速背景下,持续的经济发展及带来的收入增长,可部分抵消老龄化对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的挑战;若经济下行伴随老龄化,则会激化代际冲突。因此,找到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关键。
从国际经验看,社保制度大致分为欧洲大陆的社会保险模式、英北欧的福利国家模式、智新的自由主义模式。我国公共养老金制度不宜采用完全积累制,因资本市场不完善,风险较大;但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等补充层次,可发挥市场力量。同时,现收现付制不存在通胀风险,积累制才面临长期积累导致的通胀风险,新加坡模式因人口规模和经济特点有特殊性,我国无法照搬。
年轻人缴费意愿与信任度:加强教育与深化改革
一些年轻人认为 “与其缴纳养老保险,不如自己储蓄或理财”,原因在于社保制度用 “长期理性” 克服 “个人短期理性”,而我国社保制度建立时间短,民众对其长期性认识不足。
民众对社保制度态度两极分化,源于养老金制度 “长周期义务、短周期权利” 特点。加之缺乏社会保障国民教育,民众存在误解,如认为商业保险比社会保险划算,这反映出对公共政策信任度不足。
对此,一方面要加强社保国民教育,建立代际对话和平衡机制,增强年轻人对社保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要持续深化改革,免除参保者后顾之忧。
新规的适用范围与未来趋势:明确对象与规范新业态
《解释二》并非修改《社会保险法》,而是指导司法实践,强调 “拒缴无效” 针对的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受雇劳动者,他们的参保缴费义务不可通过民事合同或协议免除。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新兴就业形态人员,《解释二》并不针对。在当前法律框架下,他们是自愿参保群体。但从发展趋势看,平台企业未来需承担一定社保缴费责任。因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逻辑是,参与社会生产的各种要素都要为劳动者分担风险。传统工业生产方式下是单一雇主 + 单一雇员的缴费方式,而数字化生产方式下,劳动者可能为多个主体服务,所有主体和平台都应分担风险。目前,美团、饿了么等头部企业已开始对外卖小哥参保补贴的实践,未来主管部门也会出台政策规范新业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
此外,社保由税务部门征收并不意味着它是 “税”,其属于 “非税收” 范畴。税和费的核心区别在于缴费和待遇的关联性,社保待遇与个人缴费挂钩,而税对应的公共服务与缴税多少关联不大,两者的强制性均源于法律规定。
社保 “拒缴无效” 的明确,是维护制度有效性的重要一步,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如何通过一系列改革与优化,让社保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支持企业发展、实现代际公平等方面发挥更精准有效的作用,真正成为抵御生活风险的坚实屏障。

作者:天顺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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