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港制度落地:中小品牌商的“定价权解放”,反垄断监管的“精细化转身”
日期:2025-12-23 16:12:40 / 人气:6

长期以来,“品牌商能否限定经销商转售价格”始终是中国反垄断领域的争议焦点。一边是企业“自主定价”的经营诉求,一边是“纵向垄断”的竞争担忧,法律的天平在“一刀切禁止”与“差异化监管”间摇摆。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新版《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出台,终于为这一争议近二十年的问题画下句点——市场份额5%以下的品牌商,可依法限定转售价格。这一被称为“安全港制度”的规则落地,标志着我国反垄断监管从“粗放禁止”迈向“精准治理”。
争议二十年:从“一刀切”到“双轨制”的困局
2007年版《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曾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等垄断协议。”这一规定未区分企业规模与市场地位,理论上所有转售限价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但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却陷入“双轨制”困境:
• 行政执法“从严”:市场监管部门通常直接认定转售限价行为违法,无需分析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例如,某牙膏企业与超市约定“最低售价5元”,即便市场竞争充分,仍可能被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
• 司法裁判“从宽”:法院则要求原告(如超市)举证证明限价行为“排除、限制竞争”,需分析市场竞争程度、企业市场地位、行为动机及实际效果等。若市场本身竞争激烈(如牙膏行业),法院可能认定限价无实质危害,驳回原告诉求。
这种分歧源于对“垄断行为”本质的不同理解:行政更侧重“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司法更强调“竞争损害”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在“裕泰科技案”中虽承认双轨制存在的合理性(避免执法低效或司法过载),但也暴露了规则的模糊性——企业无所适从,监管缺乏明确指引。
安全港落地:中小品牌的“定价权通行证”
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时引入“安全港制度”,为中小品牌商打开突破口。此次《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进一步明确:
• 转售价格限制:品牌商与经销商在相关市场份额均≤5%,且协议商品年营业额<1亿元,可豁免违法;
• 其他纵向限制(如限定区域):双方市场份额均≤15%;
• 多经销商场景:市场份额与营业额需合并计算;
• 企业义务:需自行证明协议符合安全港条件(如市场份额数据、营业额计算依据等),并留存合规材料备查。
这意味着,中小品牌商(如区域型日用品、小众美妆品牌)可通过合规证明,合法限定经销商的最低售价或固定价格,避免因“一刀切”规则误触垄断红线。例如,某新兴国产护肤品品牌,若在细分市场份额仅3%,年销售额8000万元,即可与经销商约定“全国统一零售价”,无需担心被处罚。
从“禁止”到“治理”:反垄断监管的精细化转型
安全港制度的落地,并非“放松监管”,而是监管逻辑的升级——从“所有转售限价皆违法”的粗放模式,转向“基于市场力量”的精准治理。其核心在于:
• 区分企业规模:中小品牌商市场影响力有限,限价行为难以形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大型企业则因市场支配地位,仍需接受严格审查。
• 明确合规标准:通过“市场份额+营业额”的双重门槛,为企业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降低法律风险。
• 强化企业责任:要求企业自行证明合规,推动其建立反垄断内控机制,从源头减少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市场界定”仍是关键难点。例如,茅台酒的相关市场可细分为“高端酱香白酒”“全国高端白酒”甚至“县级市场”,不同界定方式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计算结果天差地别。这要求企业在合规时需结合行业特性,谨慎评估市场边界。
结语:平衡创新与竞争的新起点
安全港制度的落地,既是中小品牌商的“政策红利”,也是反垄断监管的“成人礼”。它既回应了企业对自主定价权的合理诉求,又通过“安全港”与“严格审查”的双轨设计,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未来,随着监管部门对“相关市场”“市场份额”等概念的细化解释,以及企业合规意识的提升,我国反垄断规则将更加成熟——既包容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又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作者:天顺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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